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林倩兰与被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东顶峰贸易有限公司、广东东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再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3)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3)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广东东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广东顶峰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935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广东顶峰贸易有限公司、广东东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再审案件受理费59353元、鉴定费35000元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担。
现将上述判决内容作为判决书正本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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